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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结构?相连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共用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共】用建筑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共用建筑作【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使用(以下简称经!营性:共用建筑)》的,应当建立有【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统一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被占:用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项 !  经营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组:建加强指导对自【行组建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其组织建立工】作  ?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共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 共用!建筑安装的消防设】施,设?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局部的安装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一条 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 ,第十:。。。二条 共《用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不得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 【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宿部分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经营!性共用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报经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将施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及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消防设施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共用建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