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结构相连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共用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共用建》筑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
: 第六条 共—用建:筑作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使用《(以:。下简称?经营性共用建—筑)的,应》当建立有《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统《一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被占用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项
经】营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组建加强指导—对自行组建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其组织建立工作
!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共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
【 第十条 共【用建筑安装的消防设!施,设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局》部的安?装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一条! 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二,条, 共用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不】得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
,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宿部分—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经营性共用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报经!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将施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及—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消!防设:施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共用建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