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结构相连《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共用】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共用建筑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共用建筑作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使用【(以下简称经—营性共用建筑)的】,应当建立有—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统一!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被:占用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项   经【。。。营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组建?加,强指导对自行组建】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其组织建立!。工作  《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共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 共用》建筑安装的消—防设施,设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 ,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局部的安装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 第十一条》。 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  第?十二条? 共用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不得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宿部分《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经:营性共用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报经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将施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及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消防设!施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共用:建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