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共同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结构?相连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共用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共】用建筑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共用建筑作【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使用(以下简称经!营性:共用建筑)》的,应当建立有【产权:人和使用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统一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被占:用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项
! 经营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组:建加强指导对自【行组建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其组织建立工】作
?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共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 共用!建筑安装的消防设】施,设?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局部的安装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一条 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 ,第十:。。。二条 共《用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不得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
【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住》宿部分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经营!性共用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报经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将施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及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经营:性共用建筑内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共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消防设施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共用建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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