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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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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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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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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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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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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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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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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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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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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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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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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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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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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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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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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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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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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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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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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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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