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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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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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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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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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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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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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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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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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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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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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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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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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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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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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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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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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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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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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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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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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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