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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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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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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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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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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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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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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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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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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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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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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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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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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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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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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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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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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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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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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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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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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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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