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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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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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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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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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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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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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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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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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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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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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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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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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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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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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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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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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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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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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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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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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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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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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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