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
京建》法,〔20?13〕2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
》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3年2月2—5日
—
京?建法〔?2013〕2—号附:。件,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
, ?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
,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 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