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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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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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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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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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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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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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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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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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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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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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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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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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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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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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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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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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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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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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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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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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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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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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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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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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