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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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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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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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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3年2月【2,5日
京!建法〔201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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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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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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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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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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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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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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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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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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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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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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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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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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