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 京建法〔2013!〕2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特此通知!   】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3年2月25】日 【京建法〔2013〕!2号附件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 : ,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 :。 ?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 《  :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 ?  :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  》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