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京建!法〔201》3〕2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特此通知 !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  20《13年2月》25日?。 《 京建法》〔2013》〕2号附件》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   —  第三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开展 — :  :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略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 ,。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     —第九条 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   ?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