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2-2009 建标库

13.2  通风与采暖

13.2.1  生产装置厂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条件不良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2  当厂房内存在爆炸性气体的释放源,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划分所需的通风条件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宜在爆炸性气体的释放源处设置局部排风。局部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3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封闭式厂房宜设置机械排风。当利用外门、外窗分散补风不能满足防冻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并应配置空气加热器。

    4  应设置用于突发事故的通风设施。用于突发事故的通风设备和风管系统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5  切片干燥器应设置局部排风。

    6  袋装对苯二甲酸的卸料间采用机械排风时,应避免扬起积尘,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3.2.2  辅助生产设施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体过滤器清洗间应设置机械排风,严寒或寒冷地区尚应设置机械送风,并应配置空气加热器。当自然通风条件不良时,高压水清洗间和超声波清洗间宜设置机械通风。

    采用三甘醇清洗熔体过滤器时,排风系统和送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及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采用异丙醇检验滤芯时,异丙醇液槽的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局部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安全措施,防爆安全措施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2  化验室通风柜应设置机械排风,排风系统宜采取防腐措施。

13.2.3  在严寒或寒冷地区,生产装置的厂房设置送风系统并配置空气加热器时,可不设置集中采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