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2-2009 建标库

11.2  建筑、结构设计

11.2.1  生产装置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为标准设防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11.2.2  生产装置厂房的设备荷载应按设备条件确定,并应依据动荷载的影响进行计算。楼面安装、维修荷载的数值和范围应与重型设备的运输路线相适应。计算非设备区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时,主梁可按5.0kN/m2计算,板及次梁可按8.0kN/m2计算。

11.2.3  条件允许时,生产装置厂房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

11.2.4  生产装置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当生产中产生甲醇时,存在甲醇部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11.2.5  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设施宜独立设置。当不能独立建造时,与其他生产厂房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其外侧应开敞,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11.2.6  生产厂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1.2.7  管道、风道及电缆桥架等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应在防火墙两侧采取阻火措施,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做有效防火封堵。

11.2.8  生产装置厂房内的沟道不应和相邻厂房的沟道相通。采用管链式输送机输送对苯二甲酸时,连接生产装置厂房与对苯二甲酸库房的管链输送沟道内,应设防火分隔设施。

11.2.9  化验室宜靠厂房的外墙布置,化验室的外窗不应采用有色玻璃。控制室、配电室及电动机控制中心应设在安全区,并应在其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控制室、配电室及电动机控制中心的长度小于7.0m时,可设1个出口。

11.2.10  袋装对苯二甲酸投料间宜设置外窗,其楼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11.2.11  生产装置厂房内的地坑面层,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11.2.12  采用高压水和超声波清洗过滤器时,过滤器清洗间宜靠外墙布置。三甘醇清洗炉和异丙醇液槽所在的房间应靠外墙布置。

11.2.13  生产装置厂房中设置电梯时,电梯间宜设置前室,前室与生产装置厂房其他部分之间,宜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1.2.14  热媒站应单独设于生产装置厂房外。燃油(燃气)热媒炉宜露天布置。燃煤热媒炉可采用开敞式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热媒站控制室宜采用单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11.2.15  罐区宜邻近生产装置厂房设置。罐区应设防火堤,乙二醇储罐与燃料油储罐间应设防火隔堤。储罐间距、防火堤高度及防火堤内有效容积等均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罐区地坪应做防渗漏处理。

11.2.16  成品仓库和原料仓库可采用轻型钢结构库房。库房应满足运输车辆的使用要求,地面应采用耐压、耐磨及易于清洁的材料。库房的建筑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1.2.17  存放袋装对苯二甲酸的原料仓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当链管输送机的投料间设置在原料仓库内时,投料间与库房之间宜设隔墙分隔。投料间地面和链管输送机地坑内均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11.2.18  气力输送对苯二甲酸的输送站和卸料站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建筑。在气力输送对苯二甲酸的输送站和卸料站以及对苯二甲酸称量设备周围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