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2-2009 建标库

9  电气和电信

9.1      

9.1.1  聚酯工厂生产装置和主要辅助生产设施的生产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他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9.1.2  聚酯工厂的两回路电源宜由电力系统不同母线段提供,每回路应能满足工厂中连续性生产的负荷用电。

9.1.3  聚酯工厂的配变电所、电动机控制中心、不间断电源应设置在安全区。

9.1.4  聚酯工厂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9.1.5  变电所应装设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当其中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工厂中连续性生产的用电。

9.1.6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酯工厂中主要的可燃性气体分级、分组,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乙二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2。

      2)联苯、联苯醚的分级、分组为ⅡAT1。

      3)乙醛的分级、分组为ⅡAT4。

      4)三甘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2。

      5)异丙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2。

      6)甲醇的分级、分组为ⅡAT1。

      7)对苯二甲酸的引燃温度组别为T11。

    2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