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一般规定
3.2.1 聚酯工厂的设计年生产天数宜为350d。
3.2.2 聚酯工厂公称生产能力的单位宜用“t/d”表示;设计的生产能力操作弹性宜为公称能力的50%~110%。
3.2.3 以纤维级聚酯为产品的工艺设计,应能满足使用一定比例中纯度对苯二甲酸的要求。
3.2.4 采用液相热媒作为热载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一个热媒膨胀槽和一个热媒排放接受槽。
2 宜用氮气覆盖热媒膨胀槽。
3 应在每个热媒回路中设置排放低沸点物和不凝气的阀门。
4 应在每个热媒回路设置热媒排放阀。
5 宜设计用于热媒泵暖泵的管道。
3.2.5 采用气相热媒作为热载体,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注入热媒的系统。
2 对每个气相热媒回路,应采取排除系统中低沸点物和不凝气的措施。
3 应设一个排液接收槽。
3.2.6 生产装置上应设置必要的取样口。
3.2.7 反应器管道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对反应器进行清洗的需要。
3.2.8 在装置中宜设置一个乙二醇收集槽。
3.2.9 对进入生产装置厂房的乙二醇及水、蒸汽、气等公用工程介质,应设置计量仪表。
3.2.10 采用连续的直接酯化缩聚工艺生产纤维级聚酯产品时,宜采用乙二醇在装置中全回用的工艺流程。
3.2.11 在乙二醇喷淋液循环系统中宜设置乙二醇过滤器。
3.2.1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劳动安全措施:
1 对苯二甲酸的卸料采用人工开包方式时,应对接收料仓采取抽气除尘措施。
2 进、出生产装置厂房的乙二醇、热媒管道,应在厂房的边界处设置隔断用阀门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的位置,应设操作平台。
3 进入生产装置厂房架空敷设的公用工程管道,宜在厂房的边界处设置隔断用阀门,在隔断阀的位置应设操作平台。
4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能把生产装置设备和管道内的乙二醇、热媒紧急排放的措施。
5 酯化反应器、热媒蒸发器以及在不正常条件下顶部操作压力可能超过0.1MPa的其他设备,应设安全阀或爆破片。安全阀或爆破片出口的泄放管应接入储槽,不得就地排放。
6 在缩聚反应器与外界相通的气相管道上,应至少设1个零泄漏的止回阀。
7 在工艺尾气到热媒炉的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酯化水储罐的通气管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 甲醇的搅拌器应采用带密封罐的双机械密封,输送甲醇应采用无泄漏泵。
9 应对酯化反应器和乙二醇分离塔上的视镜采取防止其破裂的安全措施。
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类型和范围应结合通风条件确定。
11 应绘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包括平面、剖面图),并应在图中标示出释放源的位置和危险区域的类型、范围。
12 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13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环保措施:
1 应减少酯化、缩聚过程中乙醛的生成。
2 对工艺尾气应进行有效处理。不得把工艺尾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3 不得无组织排放含颗粒物的废气。
4 聚酯工厂废气的排放,除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聚酯工厂所在地的排放标准。
5 排气筒采样口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范》SH 3056的有关规定。
6 在乙二醇分离塔塔顶冷凝器的冷凝液中,乙二醇含量的设计指标应小于0.5%(质量百分比)。
7 对酯化水,宜做汽(气)提处理。
8 应设置接收从设备和管道排放乙二醇的储槽。
9 采用三甘醇清洗熔体过滤器或缩聚反应器时,应采取回收废三甘醇的措施。
3.2.14 对乙二醇分离塔塔顶蒸气余热,应采取回收利用措施。
3.2.15 生产常规纤维级聚酯熔体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设计指标,应小于110kg标准油。
3.2.16 采用直接酯化缩聚工艺、生产1000kg纤维级聚酯熔体的原料消耗设计指标(以消光剂二氧化钛含量0.3%,二甘醇含量1.0%为基准),对苯二甲酸不宜超过858kg,乙二醇(包括加入的二甘醇)不宜超过335kg。
3.2.17 半消光纤维级聚酯切片质量的设计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