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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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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拟订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提供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保护地质【环境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或瞒:报 :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验证手续!并接受?其日常?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尾矿、废石、【废气、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回收利?用在勘查作业区和】开采矿区范围内按设!计要求堆放尾—矿和废石《等,物质不准任意—。埋弃或排放应—回填采坑《因地制?宜地复垦《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的扩大【并负责?恢复或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给矿—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 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质现【象及文?化,古迹等要加以—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和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
!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品营销的监督管!。理:。
— 收购集体矿山【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 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 矿《产品销售《实行统?一发票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统一发!票的矿产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因勘查范!围、:勘查质量、采—矿优先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理
【 《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区所》在地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核定的矿区》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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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复杂!的,矿区范围争议—由矿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州(!地区)或者省—人民政府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区所在地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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