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
第十《一条 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按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 ,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书;【
: , (》三)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委《托,书、合同书;—
】(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方案?;
《 (五)】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 : (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交通《位置:图、标有《工作区范围》。。及工程布置的研【。。究程度图《。、标有工作区范围的!区块编码图;
! 《 (七)《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勘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为准因—故需延长勘》查期限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二年并核减勘!查作业区面积—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勘】。查作业
】。 开始勘查作】业后应及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必须?按地质勘查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同时!应,做好施工中矿石回收!和利用工作
【。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的:同时应对作》业区内的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的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对,象、改变《。名称和?地,址、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保留【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保留《。期为:二年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
? 保留期满】需延长保留期的【应,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 : 在:保留期内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勘查工作》和最:低勘查投入但—应按规?定交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完成《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办理探明—。矿产储量申报登记】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按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 矿床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禁止非!法倒卖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