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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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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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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按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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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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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委【托书、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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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方!。案;
【 : ,(五)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 : (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交通》位置图、标有工作】。区范围?及工程布置》的研究程度图、标】有工作区范围的区】块编码图;—
— (七)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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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勘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为准:因故需?延长:勘查期?限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二年并核减勘】查作:业区面积
【。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勘查作】业
》 《开始勘查作业后应及!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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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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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必须按地质【勘查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同时应?做好施工中》矿石回收和利用工作!
?。 : ,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的同时【应对作?业区内的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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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的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对象、《改变名称和地址、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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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保?留,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保留期为!二年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
— 保留期满需延长!保留期的应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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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留期内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勘】查工作和《最,低勘查投《入但应按规定交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完》成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办理?探明矿产储量申报登!记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按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 矿床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禁,。止非法倒卖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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