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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日《期,1994年08月】03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 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进?行矿产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和】注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对与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的:矿产储量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矿产储量的审批! 第六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以下》列,矿产勘?。查储量报告 【   ?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   【  :(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 》。   ?  (三)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地质报告; 】    (四—)已批准的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的报告;    ! (五)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  《  : (六)与原—批准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山基建和生产【勘探储量报告; !   ? (七?)矿山闭坑储量注】。销,报告     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设计建》设的:依据 第七条 报!送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应【当资料齐全并有以】下,附件  》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者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合同书;!     (二)!勘,查主管?部,。门确认该报告—可以提交《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的审查意见书】;  《   (三)国家】或者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储量计?算工业指标及—设计部门推》荐工业指标时的技】术经济研《究论:证报告;    ! (四)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研究【报告; 《     》(五:)其他有关专项【研究报?告, :。第八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对储量】计算工业指标—的制定?和,变更进行监督—地质勘?。查单位和工业—部门对工业指标【有争议?时,。。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裁《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不予批准 !。     (一【。)对矿床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作综合】评价和储《量计:算的; 《     (二)勘!查工:作质量不合格或【者控制程度不足【需要补做工作的; !     (三)工!。。业,指标有?重,大问题的; 【 ,。   (四》。。)矿产?勘查储量报告需要】作重大修改、补【充未按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完成的 !第十: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在审:查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时应当邀请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部门、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书 —    《地质勘查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按规定的】期限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收到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批复 《 第十三条 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供进一步【勘查工?作使用?的普查、详查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由地!质勘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将其】中的矿产储量—报省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矿产储量的管理 ! 第十五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矿产储量的形】势和变化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利用的新增》储量年报提供有关部!门应用 第十六】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参?与矿山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储量的合理利【用、综合利》。用进行监督 —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已经形!成或者即《将形成的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应当?提出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注销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由于?矿产储?量的枯竭要求闭坑】时必须事先提出【闭坑储量注》销报告经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批准【注销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予,以,。。。闭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     (一【)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  :  : (二)负责—本地区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国有矿山划》。出的边缘矿产、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及不具备设计条【件的小矿的》储量管?理工作;    ! ,(,三)负?责汇总本地区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    —。 (四)办》理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 ,(一)对所属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  (二)》负责审查《矿产储量的正常核】减; ?     (三)对!所属矿山《企业基建、生产勘探!中所探求的》储量与原批准—储,量,相对误差特》大型矿床小于—5%、大型矿—床小于5-10【%、中型《矿床小于《10:-20%、小—型矿床?小,于20-30%的报!告负责审查将审查】意见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备》案对储量《变,。化大于上述》相对误差的储量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  】   (四)负责汇!总本部门管理的矿】产储量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 》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本企业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     (一)】负责矿产储量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   ?(,二)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的依据负责【提出生产勘探报告;!。    》 (:三):做好矿?产储量的核减负【责提出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和闭坑储量注销!。报告;  —   (《四)负责统》计、编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每年向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作出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储量破坏的—依照刑?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设计利?用的:责令:设计单位停止设【。计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和设计委托】单位分别处以—设计:费用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擅《自放弃经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批,准,的矿产储《量不做开采设计利】用的责令其设计利用!并对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造成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未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处以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未经注销储!量擅:自闭坑的《责令其补办矿产储量!注销手续《;造成矿产储量损失!的处以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执行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虚报、瞒报【、,拒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统计资—料的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据实补报并依据】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