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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 【。 , (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年08】月03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和!矿产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 ? 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进行矿!产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和注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对与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的矿产储量】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矿产储量的!审批:。 第六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以下列矿产!勘,查储量?报告  》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  ?   ?(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  《   (三)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地质!报告;   【  (四)已批准的!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的报:告,。;   》  (五)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     】(六)与原批—准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山基建和生】产勘探储《量报告;   】  (七)矿山【闭坑储量注销报告】  ?   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设计建】设的依据《 , 第七条 报送【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应当资料齐全并有】。以下附?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者:与使用单位签—定的合同书;— : ,。 ,  (二)勘查主管!。部门确?认该报告可以提交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的审查意见书】;     【(三)国家或者【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储量—计算工业《指标及设计部门推荐!。工业指标时的技【术经济研究论证报告!;     (】四)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研究报告;【。     (五)!其他有关《专项研究报告 【 第:八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对【储量计算工业—指标的?。制定和变更进—行监督地质》勘查单位和工—。业,部门对工业指—标有争议时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裁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产勘查储量报【告不予批《准  《   ?(一:)对矿床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作综合评价和储量】计算:的; ?     (二)勘!查工作质量不—合格:或者控制程》度不足需要补做工作!。的;  》   (三)—工业指标有重大问】题的;     !(四)矿产勘查储量!报告需?。要作重大修》改、:。补充未按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完成的 》。第十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在—审查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时:。应当邀请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部《门、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书  】   地《。质勘查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按—规定:的期:限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收到矿产勘查储】量,报告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批复 】第十三条 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供进【一步勘查《工作使用的普查【、,详查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由地质勘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将其中的矿》产,储,量报省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矿!产储量的管理 【 第十五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矿产储量的形—势和变化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利用的新增储量年!报提供有关部门应】用 第《十六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参与矿山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储量的《合,理利用、综合—利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已经【形成或者即将形成】的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应当提出—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注销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由于【。。矿产储量的枯竭要求!闭坑时必须事先提出!闭坑储量注》销报告经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批准注销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予以?闭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   (二)负责】本地区?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国有矿山划出【的边缘矿产、—。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及】不具备?设计条件的》小矿的储量管理工作!;  《   ?(三)负责汇总本地!区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 】 ,   (四)办【理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   (一》)对:所属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审查矿产储量的【正常核减;   !  (三)对所属】矿山企业基》建、生产勘》探,中所探求的》储,量与原批准储—量相对?误,差特大型《矿床小于5》%、:。大型矿床小》于5:-1:0%、中《型矿:床小于10-—20%、小型矿床】小于20-》30%的报》告,负责审查《将审查意见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备案《对储量?变,化大:于上述相对误差的】储量: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审》批,;     (】四)负责汇总本部】门管:理,的矿产储量》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本企》业,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负责矿《产储量?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    (二—)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的依据负】责提:。出,生产勘探报告;【  ?   (《三)做好矿产储量】的核减负责提—出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和闭》坑储量注《销,报告; 》    (》四,)负责统《计、编?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每年向?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作出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储量—破坏的依照刑—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设计《利用的?责令设计《单位停止《设计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和设《计委托?单位分?别处以设计费用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擅自放弃》经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批准的矿产!储量:不做开?采设:计利用的责》令其设计利》用并:对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造成?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未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处以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未《经注销储量擅自【闭,。坑,的责令其补办矿产】储,量注销?。手续;造《成矿产储量损失的】处以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执行—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虚报、瞒报、拒【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统计!资料的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据》实补报并依》据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