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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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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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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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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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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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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划 定!
第七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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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 ,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科学合理的确!定,。全省:。划定面?积不少于《3800万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时应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棉】花、油?。料、糖料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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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高产—稳产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新增:的水浇?浇地和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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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镇蔬菜】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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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入的其他耕地
!第十一?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 (一—)水浇地、旱塬地】、梯田等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集中连片!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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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沟坝地、》压砂地、河滩地【等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到区片或地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图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块分布状况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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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
— 在:基本农田内不准【建窑烧?砖、建房《、,建坟;不《准,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不准向基!本农田内倾倒—垃圾、渣土和—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
】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需要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向所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取得省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基!本农田转《。用规:划许可?证后: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超过【500亩《的一级基本》农田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0至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5至15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缴纳耕地》造地费
》 ? 造地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组,织基本农田的复【垦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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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市州(地区)、】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农田开发建设【。。专项:资,金,基本农田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由造地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荒芜费、耕!地占用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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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复垦?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零星?居,民住:房要按村《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拆【迁腾出的土》地可优先《安排给被拆迁者复垦!耕种
第十九】条 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一?年,以内的由发包单【位限期恢复耕—种或促其转包;超】过一年的按同类农田!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荒芜【费,;两年以上》仍不:耕种的?。由发包单位收回【其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 国有耕地》荒芜: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农村集—体耕地?。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主—要用于基本农田的】复垦和开《发
第二十【。条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地的单】位或: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同类农田产—值,的2:至4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的土地应当还—。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基本农田—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基本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止土:壤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进《行长期定位监测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的—报告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对》非法:批准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案!件,。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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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 ? (三)《保护措施;
【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五)奖【励与处罚《
— 农业承包合—同应载?明,承包经营者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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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报告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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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元至1—5元的标准执行;】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按非法所得!20%至50%【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无权批】准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本》农田内建窑》烧砖、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8元至15元的】罚款对因《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闲置!费、荒芜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可》处以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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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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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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