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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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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5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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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 ,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 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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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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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 ?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 (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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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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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让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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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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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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