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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5!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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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 :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 ,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 (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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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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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让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 《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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