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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5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 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  :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 (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让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    》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 ,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