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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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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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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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 《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含:一,亩)以下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六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
!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三】元计征
】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二元】五角:计征山旱地按二【。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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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水浇地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山旱地按每平方】米一元计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 占用城市(县【级)郊区耕地可按上!述规定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兰州:。市各区加征》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 :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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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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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 : (三)炸药库!用地;
!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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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或地税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六,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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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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