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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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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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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含一亩)以下【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六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四元计—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三元计《征
【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按二元五角—计征山?旱地按二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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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水【浇,地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山旱—地按:每平方米一元—计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 占用城《市(:县级)郊区耕地可按!上述规定《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兰—州市各区加征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 ,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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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炸—药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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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 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或地税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六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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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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