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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1989年3!月2:8日甘政发〔19】。。89〕4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 !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 】     (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甘》肃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四条 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县城!名单附后《。)可按规《定的:最低税?额降低百分》之三十?执行: ,    》 其他县辖建制镇是!否比照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五条 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批【后执行审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地税局负责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使用【税   【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 《    (》二,)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   【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缓征; 【  《   (四)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 《     (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缓征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  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用于营业!或自:行营业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     【个人出租或》营业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单《位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肃《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 附甘《肃省可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县  !   ?兰州市 《 《 , , : : 皋兰?县, 榆中县 】    天》水市 【 :。 清水县】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  白?银市 》 : — 靖远县《 会宁县 景泰县】   —  庆阳地区 】 》 华池县 !合水县 正》。宁县 宁县 镇原县! 环县 《     【平凉地区 【 《 崇信县 !。华,。。亭县 泾川县 灵】台县 静宁》县 庄浪县 — ,  ? ,  陇南地》区 【 :。 成县 文县! 康县 《宕昌县 西和县 礼!县 两当县 徽县】     【定西地区 【。 》 通》渭县: 渭源县 漳县【 岷县?    【。 武威地区 】 ,。 《 民勤—县 古浪县 天祝】藏族自治县 【 :   ? 张掖?地区 — — 山丹县 民乐县! 临:泽县 高《台县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     酒【泉地区 》 , 》 《金塔县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安西—县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    — 临夏回族自治【洲 ? 》临夏县 和政县【 永靖县 》广河:县 :康,乐,县, 东乡?族自:治县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甘南【藏,族,自治洲 ! 夏河县 临潭县 !卓尼县 迭》部县: 舟曲县 玛曲县 !碌曲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