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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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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8日甘》政发〔1989〕】4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
!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
】 : (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甘肃—矿区)?。二角至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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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县,城名单附后)—可按规定的最低税额!降低百分之三十执行!
其他!县辖建制镇是否比】照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五条 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批—后,执行审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地,税局负责《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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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
— (二)—。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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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缓征【;
】 (:四)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
《 《 (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缓征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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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用于营业或自【行营业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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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出租或营业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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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单位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肃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可】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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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 】 , , 皋兰【县 榆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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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 【 《 清水县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 白银市 ! 》 靖远县 !会宁县 景泰—县
— : 庆:阳地区 《 — ? 华池县》 合:水县 正宁县 【宁县: 镇原县 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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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凉地区 】 : : 《。崇信:县 华亭县 泾【川县: 灵台县 》。静宁:县 庄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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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地!区 ! 《成县 文县 —康县 宕昌县 西】和县 礼县》 两当县 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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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地区 【 ? 《 通渭县 渭源【县, 漳县 《岷县
— , 武威地区【 ! 民《勤,县 古?。浪县 天祝藏族自】治县
】 :张,掖地区 《。 , ! 山丹县 民乐【县 临泽县》 高台县《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 , 《酒泉地?区 —。 ? 金塔县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安西—县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 临夏回族自治洲! 临】夏县 和政》县 永靖县 广【河县 康乐县— 东乡族自治县【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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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洲 【 《。夏河县 临潭县 】卓尼县 迭部—县 舟曲县 玛曲】县 :碌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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