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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19—89年3月28日甘!政发〔?19:89〕?4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    】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   【  (?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甘肃《。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四条 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县城名单附【。后):可按规定《的最低税额》降低百分之三—十执行? ?    其他—县辖:建制镇是否》比照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批后执行审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地税局负责 — ,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使用税 !   ?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    】 (二)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 — ,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缓征; 】     (】四)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 《     (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缓—征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     【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用于营业或自行营业!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  《   个人出租或营!业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单位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肃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 , ,附甘肃省可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县 》     兰州【市 ! 皋兰县【 榆中县 【  :。   天水市 !。 《 清水【县,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白【银,市 ! 《靖,远县 ?会宁县 景泰县 !  ?   庆阳地区【 】 《华池县 合水县【 正宁县 宁—县 镇原县 环县 ! ?    平凉地区 ! ? — 崇信县 华亭县! 泾川县 灵台县 !静宁县 庄浪县 】    — ,陇,南地区 《 : , — 成县 文县【 康县 宕昌县【 西和县 》礼县 两当》县 :徽县 《   ?  定西地区 ! 【 , 通渭?县 :渭源县 漳县 岷】县 》。    武威地区 ! 【 : 民?。勤,县 古浪县 天【祝藏族自治县 【     张】掖,地,区 】。。 山丹县】 民乐县 临泽县 !高台县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    —。 酒:泉地区 】 》 :金塔县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安西?县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 :   ? ,临夏回族自治洲 !。 《 临夏县 和政县 !永靖县 广河县 康!乐县 东乡族自【治县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甘南藏族】自,治洲 《。 》夏河县 临潭县 卓!。尼县 迭部县— 舟曲县 玛曲县】 碌曲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