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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3月28日甘【政发〔1989〕】。4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    ! (二)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   【  (三)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甘】肃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四—条 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县城名单附后)【可按规定的最低税】额降:低百:分之三十执》行 ? , ,   其他县—辖建制?镇是否比照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批后执行审】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地税局负责 【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减免或缓征土【地使用税 【    《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    ! (二)社》会福利?单,位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 《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缓征】; ?     (四)!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 《   ?  (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缓征 《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     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用?于营业或《自,行营业?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营业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单位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肃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可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县 —     兰—州市: !。 皋兰县 【榆中县?   —。  天?水市 【 》 清水县》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   白《银市 — 《 《靖远:县 会?宁县 景泰县 !   ?  庆阳地区 】。 ?。 》 华池县》 合水?。县 正宁县 宁县 !镇原县 环》县 :。。 :  :  :。 平:。凉地区 ! : ? 崇信县 华亭【县 泾川县 灵【台县 静宁》县 :。庄浪县   !  :陇南:地区 ! 》成,县 文县《 康县 《宕昌县 西和—县 礼县 两当【县 徽?县 :。 , ,    《定西地区 】 : 通渭县!。 渭:源县 ?漳,县 岷?。县 :     武威!地,区 《 : 》 民勤《县 :古浪县 天》祝藏族自《治县   】  张掖地区— 》 — 山丹县 民乐县 !临泽县 高台—县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     》酒泉地区 —。。 】。 金塔县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安西!县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     【临夏回族自》。治洲 】 临夏县 和政县 !永靖县? ,广河:县 康乐县 东乡族!自治县?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甘南藏族自治洲【 ? 夏河县 】临潭:县 卓尼县》。 迭部?县 舟曲《县 玛曲县 碌【曲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