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 《。 苏建建管〔2【012〕63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建工〔2《00:8〕56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省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 ,第三条 《 本地企业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不超过本地企】业总数的30—%非本地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地企业》。申报数量的20% ! 第四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1、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  ? ,  2、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名单通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七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的论文—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前《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年内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荐上《报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及“】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和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 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的,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 授予省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项目上的任职!时,间必须超过》项目工期《的70%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