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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 苏建建管】〔,201?2〕63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建工〔《20:08〕?。56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2年1?1月12日 】第一条 《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 省:内,、省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 第三条 本地!企,业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不超过本!。地企业总数的3【。0%非本地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地《企业申报数量的【20%? 第四》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  1、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   2、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名单通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七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的论》文, ?第十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前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年内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荐上报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及“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和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的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 第?十五条 授予省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项目上》的任:职时间必须超过【项目工期的70【% ?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