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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 苏—建建管〔20—12〕63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 ,   为《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建工〔2!。008〕《562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省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 第三?。条 : 本地企《业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不超过本地】企业:总数的30%非本】地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地企业!申报数量《的20% 第四!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   1、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2】、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 第五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名单通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七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的?论文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前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年内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荐上【报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及“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和公布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的!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 ? 授予省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项目上的任职时间】必须超?过项目工期的70】% 第十六条 ! 监理企业》在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