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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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建《管〔201》2〕63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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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建工〔【2008〕》56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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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省【内、省?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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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地企业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不》超过本地企业—总数的30%非本地!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地》企,业申报数量的2【0,。%
第四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1,、,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 2、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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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名单通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七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 》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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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的论文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前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年内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荐!。上报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及“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和《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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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的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 第十?五条 授予省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项目:上的任职时间必须】超过项目工期的70!%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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