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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
苏建!建管:〔20?1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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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建工〔?200?8〕56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省内】、省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三条 ! 本地企业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数量不超过本地【企业总数的30%非!。本地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地企】业申报数量的—20%
第四】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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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 2、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 第五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名!单通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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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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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的—论,文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前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年内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荐上【报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及“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公示和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的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 ? 授予省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项目上的】任,职时间必须超过【项目工期的7—0%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在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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