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零件组合
4.7.1 相同形状尺寸的部(组合)件宜采用胎(模)具化生产。部(组合)件应充分利用安装能力和现场条件确定。
4. 7.2 胎(模)具的设计,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预留焊接收缩变形及冷作反弹量。
2 定位基准应与安装要求一致。
3 部(组合)件宜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若强度和刚性不够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 胎(模)具应保证施工期内有效。
4.7.3 固定铝母线间距的连接焊板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图A.0.5的规定。
4.7.4 部(组合)件的组合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
4.7.5 部(组合)件出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件应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8.3.5条的规定。
2 每件明显处应有材质、部件名称(安装位置或施工图号)的标识,以及部件出厂编号。
3 应填写本规范表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