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7 零件—。组合
《
4.7.1】。 :相同形状尺寸的【部(组合)件宜采用!胎,(模)具化生产【部(:组合)件应充分利用!安装能力和现场【条件:确定
】。4,. 7.2 【胎(模)具的设计】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预留焊接收缩变【形及冷?作反弹量《
: 《 2 》定位基准应与安装】要求:一致
》 3—。 部(组合)【件,宜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若强度和刚】性不够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
: 4 胎!(模)具应保证施】工期内有效
】
4.?7.:3 固定》铝母线间《距的:连接焊板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图A《.0.5的规定【
:
4《.7.4《 部(组》合)件的组合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
4.【7,.5 部(组合)!件出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每件应《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8.3.》5条的规定
】 , 2 每件!明显处?。应有材质、部—件,名称(安装位—。置或施工图号)的】标识以及《部件出?厂编号
】 3《 应填写本规范】表8.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