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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零件组合
!
4.7《.1 ?。 ,相同:形状尺寸的》部(组合)件—宜采用胎《(模)具化生产部】。(,。组合)件应充—。。分利用安装能力【和现:场条件确定》
《
4?. 7.2》 胎(模)具【的设计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预留焊接收缩变形!及,冷作反弹量
! 2》 定位《基,准应与安装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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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部】(组合)件宜—。。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若强度和刚】性不够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 4 胎(!模,),具应:保证施工期内有效
!
?4.7.3 — 固定铝母线间【距的连接焊板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图A.0.5的规定!
4.【7.:4 部(》组合)件的组合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 :
4.7.】5 ?部(组合)件—出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件应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8.3.《5,条的规定《
2! 每件明显处【。应有材质、部—件名称(安》。装位置或施》工图号)的标识以及!部件出?厂编:号
《 : 3 》 ,应,填,写本规?范表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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