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4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
《。 ?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
《 ?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 ,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 ,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
》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 》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受,刑事处罚的;
】
, 》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 ?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
第三章 执【 业:
: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 (—一)建筑《设计:;
》。 《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
【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
: ,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 ?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二,)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
《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
》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
—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 :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设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和其》他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
》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