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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