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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 ,。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