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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    《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   (一)建【筑施工合同;  !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