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 ,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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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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