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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