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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 ,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施工—合同;  —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