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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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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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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一月《四,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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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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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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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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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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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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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 :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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