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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03号
】。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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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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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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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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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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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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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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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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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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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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