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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   ?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 ,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  :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