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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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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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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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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
: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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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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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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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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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建筑施工!合同;
— ,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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