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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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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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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 ,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
?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
: :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 ,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 :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二)工程量】计算: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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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施工合同;!
《 ,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
,。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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