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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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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 ,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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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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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第十条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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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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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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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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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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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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