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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筑节能—。 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第十条—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   ?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 【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