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筑节?能
《
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 第十条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
第十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 , ,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
【。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