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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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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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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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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 ,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应当使用前款—。。所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
第—十条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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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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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售房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措施和相应保!护、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
?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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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效认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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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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