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0.1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的鉴定,可采用砂轮来进行。为确认用于试验的砂轮是合格的,应事先选择完全黑暗的房间(以便易于看见火花),在房间内对砂轮进行摩擦检查。检查时,砂轮的转速应控制在600r/min~1000r/min,用工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在旋转的砂轮上进行摩擦,摩擦时应施加10N~20N的压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是合格的,可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A.0.2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件应不少于50个,并从中选出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10个试件用于不发火性试验。试验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行。试验时,砂轮的转速应控制在600r/min~1000r/min,将试件的任意部分接触旋转的砂轮并施加10N~20N的压力后,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试验需要持续到每个试件被磨掉不小于20g后才能停止。如在试验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可以判定该材料为不发火材料。
A.0.3 本条规定既可减少制品不符合不发火要求的可能性,也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因留有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