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塑胶面层
5.10.1 塑胶面层应采用现浇型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5.10.2 基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油脂及其他杂质。
5.10.3 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Ⅰ 主控项目
5.10.4 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塑胶卷材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0.5 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10.6 现浇型塑胶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厚度应一致,表面颗粒应均匀,不应有裂痕、分层、气泡、脱(秃)粒等现象;塑胶卷材面层的卷材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不应有断裂、起泡、起鼓、空鼓、脱胶、翘边、溢液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敲击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10.7 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8 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应方正、收边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9 塑胶卷材面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10 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