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5.7.1 不发火(防爆)面层应采用水泥类拌和料及其他不发火材料铺设,其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 不发火(防爆)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
5.7.3 不发火(防爆)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做不发火性试验。
Ⅰ 主控项目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5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7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Ⅱ 一般项目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9 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问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10 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