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硬化耐磨面层、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及产品的要求。
5.1.3 铺设整体面层时,地面变形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大面积水泥类面层应设置分格缝。
5.1.4 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1.5 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混合砂浆打底。
5.1.6 水泥类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