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
B.?。0.1 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及【生产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时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 :1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1和【图B.0《.1-2)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
?
,图B.?0.1-1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
图B.0.1】-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2《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
?图B.0.1—-3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
:
: 注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的【。距离或在建》筑物周边《3m范围取两—者中较大者
—
— : ,3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图B?。.,0.1-《4和:图B.0《.1-5)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可?划为1区;
【
! 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3)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4)?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4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
】
图B.0—.1-5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
》 4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图B.0!.1-6《)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6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
:
: , 注可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7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6 !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8【)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图B.0.1【-8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 》1)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半径?为4:.,5m百叶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7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9《)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封闭区内部可—划为1区;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9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 , 8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图B.0》.1-10)当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2)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3)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0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
, 9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图】。B,.0.1《-,。11)?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2)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11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
?
10【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图B.0》.1-12)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
—
!图B.0.1-12! 生物氧化》装置(BIO—X)
【
? 11 —对于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图B.0.—。1-13《),当液体?表面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图B—.0.?1-13 》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
【
【 1【)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 2)槽壁外水平!距离1?.5m?盖子上?部高度为1.—5m: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1【2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图B.0.1-【14)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可划?分为2区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
!
—
图:B.0.1-14 !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
【 13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5)!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15 《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
— 14?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6)—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16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
】 1【)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可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可划:为非危险区》
》
: :。 ,15: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7—)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图B.0.!1-1?7 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
16!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图B.0.1】-1:8)的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集液池《或分离池《内液面至池顶部或】地坪部分《的区域可划为—1,。区;
?
【 : : 2)池壁水【平方:向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8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
—
注!本图不适用》于敞开的坑或容器如!正常:情况下装有可燃【。液体的浸式罐或敞开!的混合罐
!
17 】 液氢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19?)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释放源《高于地?面7.5m以上【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释放源—与地坪的距离小【于7:.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9》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液氢!。储存装置《。
《
: , 18 【气态氢气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2《0,)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 1?)户:外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户内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B.0.1】-20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气态氢?储存装置
—
:
19《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1)
!
【
,
,
,
图B【.0.?1-2?1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
!
!1)以释《放阀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分为1区》;
! , 《 2)储罐》外壁4.5》m半径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2—0 :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图B.0—.1-22)—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图B.0.1!-22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
】
《 注1《。 ,释放源为《操作封套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外法兰连接的存】储位置处
【
《 2】 ,油,船及载油仓》的交界?。区域:按如下可《划为2区
】
! ,1)从载油》仓的船体部分到【桥墩上垂直7.5m!内范围;
—
?
— 2《)从海平面到—载油仓最《高点7.5m内的范!围
:
【 —。3 其余位置的划分!可按其他易燃液【体释放?源,是否存在《、海防要求或其【他规定来确定
【。
,
】。 《1):。从,载油舱的那部分船】体算起在《。码头一侧沿水平各】方向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 : 2)从水面至装油!舱最:高点:算起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21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2 】阀门危险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可不分类!;,
— — :2)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3)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4)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阀杆密!封或类似密》封周围的0.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5)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3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
【 【2)当含有可充电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1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 3)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 《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
【 ? 5)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
! 6【)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可划为1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