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附录B 【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 B.0.【1  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及》生产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时: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 ,  》 ,  :1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1?。和图B.0.1-】2,)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图】B.:0.1-1》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 【 图B.0.【1,-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2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 ?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 图B.0!.1-3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     注!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的距离【或,在建筑物周边3m范!围取两?。者中较大者 — ?  ?。   3《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图B.0《.1-4《和图B.0.—1-5)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可—。划为1区; 】  《     》  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3)?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4】)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4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 ? 图B.0.!1-5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     !4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图B.0.1-6】)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6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  注可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 :  《  : 5 ?。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7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  6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8)—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8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       【 1)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2)】。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半《径为4.5m百叶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7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9):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  :1)封闭区内—部可划为1区; 】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9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 ,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8》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图B》.0.1-10)】当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2)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 3)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0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 《    9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图B.0—.1-?11)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        】2)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11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    【 10 《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图B.0.1】-12)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 《 — ? , 图B?.0.1-12 】生物氧?化,装置(BI》。OX) 》。     】11  对于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图B.0.1-1】3)当液体表面【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13》 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 ! ,。    【 ,    1)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2,)槽壁外水平—距离1.5m盖【子上部高度为1.】5m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12 ?。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图B.0.—1,-14)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可划分为】2区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 , 》。 图【B.:0.:1-14 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 ,    13 【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5)】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15【 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  ?   14 —。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6)《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16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   】      1)】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可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可,划,为非危险《。区 :    】 ,15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7)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7 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  16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图B:.0:.1-?18)的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集液池或分离—池内液面《。至池顶部或地坪部】分的区域可》划为:1区; 》     】    《2)池壁水平方向】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8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 ?   》  注本图不适【用于敞开的坑或容】器如正常情况—下装有可燃液体的】浸式罐或敞开的【混合罐 《。 ,。   —。  17  液氢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1【9)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释放】源高:于,地面7?.5m以上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释放源与【地坪的距《离小于7.》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9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液—氢储存装《置  】   18  气】态,氢,气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20)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户外】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户内: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B.0?。.1-20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气态氢?储存装?置 【。19 ?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1) — : ! 图B.—0.1-21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 》 》  :。   ?   1)以释【放阀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分为1区; —     !。    2)储【罐外壁4.5—m半径的范围可划】为2区 《     !20 ?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图B】。.0.1-22)】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2《2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 】    《注1 释放源为【。操作封套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外法兰连接》的存储?。位置处 —      】 ,  2?。 油船及载油仓的】交界区域按如下可】划为:2区: —。   ?。     1)【从载油仓的》船体部分《到,桥墩上垂直》7,.5m内范围; ! , ?   ?    《 ,2)从海平面到载】油仓:。最高点?7.:5m内的范围—    !。  : , , 3 其余位—置的划分可》按其他易燃液—体释放源是否存【。在、海防要求或其】他,规定来确定 — ?   《      1【)从载油舱的那【部分:船体算起在》码头一侧沿》水,平各方?向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  :2,)从水面至装—油舱最高点算起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21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22 阀门》危险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可不分类;】   】      2)】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3)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 4:。)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阀杆密封或类似!密封周围的0.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5)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23!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 ! , :。        】2)当含有》可充电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1: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3《。)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  :     5)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 】     》   ? 6)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可】划为1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