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附录—B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 B《.0.1  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及生产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时!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  —  :。。 1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1和图B》.0.?1-2)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 【。 图B.0.1-1!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 】图B.0.1-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2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 , ,     》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 图B.!0.1?-,3,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     注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的距离】或在建筑《物周边3《。m范围?。取两者中较大者 ! ?    《 3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图B.0.》1-4和《图B.0《.1-5)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可划为1》区; 》  《       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3)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  4)《。。。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4?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 》。。 》 图:B.0.1》-5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 ,     4 】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图B.0.1-】6)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图B.》0.1-6》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 《 ,   注可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   ?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7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6】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8,)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8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1)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半径为《4,。.5m百叶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7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9)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封闭区内部—可划为1区; 【。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图B.0.1】-9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8 :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图《B.0?.1-10)—当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2)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3)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10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 ,   9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图B!.0.1-11)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2)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1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  10《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图《B.0?.1-12)—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 ! : ? 图:B.:0.1?-12 生》物,氧化装置(BIO】X) ?  —。   11  对于!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图B.0.—1-:13)当液体—表面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13 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 】 《     》    1)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 2)槽壁外水平】距离1.5m盖子上!部高度为《1.5m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12】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图》B.0.《1-14)》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可—划分为2区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 ?。 》。 》。。图B.0.》1-1?4 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    】 ,13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5)—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15! 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 《    《 14?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6,)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 图B.0.1-】16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 】    】。     1)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可!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可划!为,非危:险区 ? ?    》。 15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7!)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7 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    【 1:6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图B.0.1-1!8,),的,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集液池》或分离?池内液面《至池顶部或地坪【部分的区域可—划为1区; —    】   ?  2?)池壁水平方向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18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 ? ?   ? 注本图不适用于敞!开的坑?。或容:器如正常情况下【装有可燃液体的【浸式罐或敞开—的混合罐 》 》  :。  17  液【氢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19)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释》放源高于地面7.】5m以上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释【放源与地《坪的:距离小于7》.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9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液氢储存装置 !  《   18》  :气态氢气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20!)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户外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户内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B.0【.1-20》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气态氢储存—装置 ? 19 】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1) 】 】 , : : , , ,图B.0.1-【21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 , ? :   ?     1)以】释放阀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分为1区】; : 》        】。2)储罐外》壁4.5m半径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2】0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图B.—0.1-《22)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图B》.0.1《-22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 《     注1! ,释放源为操作封【套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外法兰《。连接的存储位置处 ! 》  :   ? ,  2 油船及【载油:。仓的交界区域按如】下,可,划为2区 】   《 ,     1—)从载油仓的船【体部分到桥墩上垂】直7.?。5m内范围;—  【   ?    2)从海】平面到载油仓最高】点7.5m内—的范围 — :    《 , ,   3 其余位】置的划?分可按?其他易燃液体—。释,放,源,是否存?在、海防要求或其他!规定来确定 — 》      —  :1)从载油舱—的那部?。分,船体算起在码头【一,侧沿:水平各?方向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   2)从—水面至装《油舱最高点算—起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21】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2 》阀门危?险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可不分类; 】    】     2)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3!。)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4【),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阀杆密【封或类似密封周【围的0.《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5)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3?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 【 ,  :   ?    2)当【含有可充《电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1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3)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 :      【   5)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 —  —。       6】)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可划为1—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