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附录B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 【B,.0.1《。 , 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及生?产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时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     —1 :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1和:图B.0.1-2】)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图B.0.1-1】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 图B.0.1!-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 : ,   2《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 《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 《 ,。 图B.—0.1-3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     注】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的距离或在建—筑,物周边3m范围取两!者中:较大:者 》     —。3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图B.0.1-4】和,图,B.0.1-5【)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可划为1区; ! 》。        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3)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4)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 图B.0.—1-4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 — 图B.0】.1-5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 , ,   4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图B.0【.1-?6)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 ?  :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6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  —   ?注可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     5— ,。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7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6 :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8)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图B【.,0,.1-8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1)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半径为】4,.,5m百叶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7【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9)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封闭区》内部可划为》1区;? 》     》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9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   —。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 :    《 ,8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图B【.0.?1-1?0)当?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 , 2)?。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3)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0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 ?     》9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图B.0.1!-1:1)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2《)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1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   10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图,B.0.《1-:12:)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 】 — 图B.0.1-】。。12 生物氧—化装置?(,BIOX) 】     1】1  对于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图B.0》.,1-13)当液【体,表面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图B.0—.1-?13: 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 !    【。。     1—。)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2)槽壁【外水平距离1—.5m盖子上部高度!为1.5m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1【2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图B.0.1—-14)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可划分为2】区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 》 , : ? 图B.0!.1-14 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   ?  :13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5)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图B》.0.1-1—5 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    《1,4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6)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16 ?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 —      】 ,  1)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可,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可:划,为非危险区 !  ?   1《5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7)】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 1)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可划为1】区; —  ?   ?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3)?当可: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图B.0.1【-17 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 :    — 16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图B?.0.1-18)的!。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集液池】或分离池《内液面至池顶—部或地?坪部分的区域可划为!1区; !        】2)池壁水平方向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18】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   】  注本图不适【。用于敞开的坑或容】器如正常情》况下装有可》燃液体?的浸式罐或》敞开的混《合罐: :   —  1?7  ?液,氢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19)—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释放源【。高于:地面7.5m—以上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2》)释放源与地坪【的距离?小于7.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图B.0.1—-19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液氢储存《装置 》。     【18  《气态氢气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图B.—0.:1-20)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1):户外: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2)户内情况—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B.0.1-】20 通风》良好的户《内或户外气态氢【储存装置 — : 19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的—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1) 》 ? ! 图—B,.0.1-21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 》    《    《 1)以释放阀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分为1区;》    !     2)储罐!。外壁4.5m半【径的范围可》划,。为2区 !    《20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图B《.0.1-2—2)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图B—.0.1-22【 码头?或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的—区,域, ?    — 注1 释》放源为?操作封套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外,法兰:。连接的存储》位置处 】   ?。   ?   2 油—船及载油仓的交界】区域按?。如下可划为》2区 —  ?       1)!从载油仓的船体部】分到桥墩上》垂,直7.5m》内范围; 】      【   2)从—海平面?到载油仓《最高点7.》5m内的《范围 】    《   ? ,。。3 其?。余位:置的划分可》。。按其他易《燃液:体释:放,源是否存在》、海:防要求或其》他规定来确定— 《        ! 1)从载油舱【的那部分船体—算起在码头一侧【沿水平各《。方向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       2】),从水面至装油舱最高!点算:起7.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 ,   ? 21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22 !阀门危险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可不分类【; 【   ?     2)【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3)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    《    4)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阀:杆密封或类》似密:封,周围的?0.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5)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 ,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     23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 》。  ?    《   2《)当含有可充—电,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并在1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3)当—含有除本款》第2:项之外的其》他,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蓄电池无通气口!其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或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或?等于200》W,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等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   《    《。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       【5)当所有的—蓄电池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封闭?区域的外《部排气该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 : ?      —   ?6)当?配有蓄?电,池、:通风较差的》封,闭区域?具备至少能》保证该区域的—通风情况《不低于满足通—风良好条件的25】%及蓄电池的—充电系统有防止过】充,电的设计时可划为】2区;当《不满足?此条件时可划为【1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