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条是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要求和指导思想。
第1.0.2条 本条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和包括的内容。
本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根据目前国内在冶金、化工和机械制造等各部门一般采用的电热装置而确定的。电热装置的种类很多,规格参数和性能亦不相同,主要是:
一、电弧炉:包括炼钢电弧炉、真空电弧炉(自耗电极和非自耗电极的)和炉外精炼装置等,是直接利用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来熔化和精炼炉料的。
二、综合作用的电弧炉:例如电阻电弧炉,包括各种型式的矿热炉(熔炼铁合金、有色金属和电石等)及电渣炉,是利用电阻和电弧将电能转化为热能。
三、感应电炉:按频率分为高频、中频和工频;按结构形式分为有芯和无芯;按用途分为熔化、冶炼和加热(包括感应加热器、感应淬火装置等);为满足频率、结构、用途不同时对其电气的要求亦不相同。
四、电阻炉:其种类规格最多,有各种各样的加热元件,例如金属的、非金属的(矽碳棒、碳质、盐液等);又分间接加热和直接加热电阻炉。
这次规范修订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主要是条文中列举的电弧炉、矿热炉、感应电炉、感应加热器和电阻炉。
第1.0,3条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和其他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