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业态重要发源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努力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建设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领航区。
第四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加强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京津冀地区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五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核两翼多点辐射全市的总体空间发展布局,构建完整的研发、孵化、转化和产业化空间,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形成大学和城市相互滋养、相互赋能、相辅相成的良性发展格局。紧紧围绕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促进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绿色技术等赋能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带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和新的增长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推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科技金融、科创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做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统计调查等工作,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间保障和优质环境。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引聚创新资源、深化科教融汇,为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与产业发展联动,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师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投资促进、金融、数据、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生态营造、产业协作、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参与编制有关空间规划,协调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科研攻关、招才引智、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
第九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运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营,承担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企业服务、运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勇于改革探索、敢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其相关责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