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慈善文化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组织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挖掘保护慈善历史文化遗存,丰富新时代慈善文化内涵,扶持慈善文学艺术创作,推进慈善广场、慈善公园、慈善展馆等慈善文化阵地建设,打造“乐善苏州”等慈善文化品牌,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为苏州慈善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慈善月集中组织开展慈善宣传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在慈善月集中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晚会、义演、义赛、义展等慈善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者版面,播放或者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事迹,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慈善文化,组织学生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培育学生慈善理念。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