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者姓《名的组织或者个【人
《 《 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以》总经销、总代—理或者代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
【 ?本条例所称》“,货值:金,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产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由》。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