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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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者姓】。名的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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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以总【经销:、总代理《或,者,代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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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货值】金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产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由【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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