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实际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规划道路》停,车区位?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  :申请设置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共同批准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非机【动车:停车区位标》志标线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停【车区位  】   经《。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 ,   ?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厂房、物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划出安全!区域设?置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 》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没有划《定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   (二)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 《。。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强,化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区域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    《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  :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充电设施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