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分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车辆类!型
《 ,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 第十条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维修经营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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