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
: 《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 第九《条, 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分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车辆】类,型
《 ?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 第十《条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 ? ,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维修:经营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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