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   《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   》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 第九条 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分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车辆类型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 第十条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维修经营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非机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