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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备案:报告;  】   (二)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  :(三)条文依据对】。照表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后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暂缓登记并【通知报备机》关于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接收登记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第?六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第六十—二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同步!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 第六?十三条 审》查规章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审查;也—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审查工作 —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