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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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备案】报告;
】 (二)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 》(三)条文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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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后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暂缓登记!。并通知报备》。机关:于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接收登记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第六十二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同步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 第六?十三条 审查规章】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审查;—也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审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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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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