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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备案报告; 【。     (二!)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   ?  (三)条文依据!对,照表: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后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暂缓登记并通【。知报:备机:关于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接收登记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第?六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第《六十二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同步!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 第六》。十,三条 ?审,查规章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审查;也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审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