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历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未确定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未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历史文化遗址造成损坏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负有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