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车长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等补贴标准,以及辖区内各地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具体绩效目标。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