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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4号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4年5月2】4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 ,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