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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4号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主席 吴清 2!024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 ,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 ,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