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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4号 》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4!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