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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4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4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   ?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  :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