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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第:224号 — ,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4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 ,  :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