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4号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4年5月2—4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
《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 ,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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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 , :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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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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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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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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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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