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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4《号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4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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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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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 ,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
,。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五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因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 ,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 本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等—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持有人减—。持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
? 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前款】规定: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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