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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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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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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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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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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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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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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第八条 《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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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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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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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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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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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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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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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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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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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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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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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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