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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 第二十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 第二十—一条 ?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