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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 第三条 —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 第十五条 —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