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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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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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十八条》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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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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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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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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