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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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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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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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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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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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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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 第十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 第十一条 【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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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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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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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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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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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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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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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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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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