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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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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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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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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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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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 第六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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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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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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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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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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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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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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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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