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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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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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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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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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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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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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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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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 第十二条 【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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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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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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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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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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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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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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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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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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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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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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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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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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