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 :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