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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 第:十八条?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