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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 第十一条 —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八条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