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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 第十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 ,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