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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第—。。二十五条 》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