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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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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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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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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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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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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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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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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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 第?八条 ?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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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 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 第二十四条 】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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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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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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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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