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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 ,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第五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七条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    (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 第二》。十一条 《。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 :。第二十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