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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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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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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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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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 对于》民办教育设施—其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 , 对于由政】府投资的单》独规划建设的公办教!育,设施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一—般不:在,商品住房项目—内配建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市级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 第:七条 ?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教—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办义务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总量】及分:布区:。。域控制
第】。八条 各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并实施》管理如涉及》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 第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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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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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应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约定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在: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 : (一)水泥砂浆!压光楼地面》墙面:屋,顶涂刷内《墙涂:料;
— (》二)给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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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应预留端口;—。。
— , (四)照明—灯具、门窗安装到位!。卫生间安装卫生洁】具,。;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六条 【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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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并注明用】途,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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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向公:建配套设《施所在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联合移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 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应—承担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主体为?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 , 《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约定》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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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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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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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 》。 ,对未:按进度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发企业网!签销售?。
第二—十五条 《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底会同规划!、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市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检查与!指导每年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 ,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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