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保障支持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府主建、企业或社会组织主营”的原则,区县(开发区)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盘活空间场地资源,免费或者低价提供给服务运营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清单,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关于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各项税费优惠扶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及物业收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条 鼓励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区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支持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领域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
第四十二条 区县(开发区)建立社区嵌入式服务运营评估及反馈机制,对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居民使用意愿和满意度评价,对服务质量进行动态评价。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探索建立实施城市社区“合格社区服务运营商”名单制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利用市场竞争实现服务进退。
第四十三条 区县(开发区)要指导督促服务机构运营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使用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区县(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公共设施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监管。特别是对使用频繁和公众集中聚集的场所,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电梯、水电设备、消防系统等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设施运营管理中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等责任,多业态功能使用场所之间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应急处置、安全紧急疏散等方面的联动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