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