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