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健全【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 :第六十?条 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
》 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粮食生产经》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