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九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健全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第六【十条 ?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粮食生产经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