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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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健全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 ,。第六十条《 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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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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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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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 ,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 》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 《 ,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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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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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粮【食生产经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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