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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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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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 ,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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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 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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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 : ,。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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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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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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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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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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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 , :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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