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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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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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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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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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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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 《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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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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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 ,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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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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