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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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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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 :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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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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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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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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