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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2—00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4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 ,。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 ?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第四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  :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    《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  :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   ?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 :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一)品名》及,编码;?    【 (二)数》量,、价格;  !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   (四)贸易方!式,;     !。(五)运输方—式;:    【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    》 (八)《。进出:口日期; —。     (【九)关别; 【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  ?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    》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 ?。 ,    《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 :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 【 :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 ?。    《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 第十八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 : 第二十条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