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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 (200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4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 ,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 ,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 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 :     (一【。)品名及编码; 】 ,     —(二:)数量、价格; !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四)贸易方式; !    — (五)运输方式】; :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   (八)—进出口日期;—     】(九)关别; !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  :。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  :。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  ?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  【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 】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     》。。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八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 ?第二:十条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