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