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余中继台,是指通过对业余无线电信号接收和放大转发,扩大通联范围的业余无线电台;
(二)业余信标台,是指通过发射信标信号,辅助验证电波传播条件的单发业余无线电台。
第五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业余业务频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十六条 设置、使用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应当遵守空间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业余无线电台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公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在执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执照载明的参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许可权限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或者工作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