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趋势性、关键性问题研究,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分析研判。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类型、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 大型体育、文化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遵守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
第四十七条 展会主办方在招展时应当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可以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或者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完整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并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取有关信息与资料。
第四十八条 集中交易某一类或者多类商品的专业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以与商户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等机制。
第四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广告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制和侵权快速反应机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损害扩大。
第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产业联盟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自律管理,提高成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成员知识产权相关行为,帮助成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共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